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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知识点丨我国建立健全外资法律制度的历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国纪检监察报     时间:2019-03-11    作者:    编辑:宣恩纪委    阅读:次     【字体:

   3月10日,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各代表团纷纷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2018年底,我国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约96万家,累计实际使用外资超过2.1万亿美元。

  我国利用外资工作从一开始就是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的。改革开放伊始,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外商投资的专门法律。上世纪80年代,又相继出台了《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三部法律被称为我国的“外资三法”。

  由于当时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尚缺乏实践经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比较原则,全文共15条。1979年6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制定具体实施条例。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国务院于1983年9月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这个条例内容全面,包括企业的设立与登记,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引进技术,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计划、购买与销售,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与会计,职工,工会,期限、解散与清算,争议的解决等,共16章118条。实施条例的出台,使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面的经营活动都有法可依。《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出台后,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此外,我国根据利用外资的实际需要,及时出台有关配套规定,不断健全外资法律体系。一是就合营期限、境内投资、股权变更、合并分立、企业清算等事项制定了有关的细化规定。二是制定了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外资并购等方面的规定,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资的新方式。三是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规定,引导外商投资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四是根据逐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了相关行业吸收外资的专项规定。五是制定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鼓励和保护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者合法权益。

  加入世贸组织前后,根据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我国对涉外经贸法律法规进行了大规模清理和修订。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和2001年通过了对“外资三法”的修改决定,国务院也对“外资三法”的实施条例和细则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取消了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所禁止的出口实绩、外汇平衡、当地含量等方面的要求。我国按照入世承诺开放了包括金融、电信、建筑、分销、旅游、交通等在内的众多服务领域,调整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在扩大开放的同时维护国家安全,我国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于2011年建立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3年8月和2014年12月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外资三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内容。在总结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上述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我国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

  40年来,我国利用外资始终坚持立法先行,于法有据,外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形成以“外资三法”为基础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为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的需要,推动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迫切需要在总结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新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取代“外资三法”,并配合制定相应的具体法规、规章,以更加全面完善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促进、保障和规范外商投资活动,提高外资工作法治化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深入实施。

  回顾“外资三法”以来我国建立健全外资法律制度的历程,可以清晰看到,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